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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务院颁布《政务数据共享条例》 全面构建数字政府新格局​

发表时间:2025-06-04 13:19

2025年5月28日,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809号国务院令,正式公布《政务数据共享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,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。作为我国首部专门规范政务数据共享的行政法规,《条例》以统筹安全与发展为核心,明确政务数据共享的管理体制、目录规范、使用流程及法律责任,标志着我国数字政府建设迈入法治化、标准化、一体化的新阶段。

一、立法背景:破解数据壁垒,赋能数字政府

随着数字中国战略的深入推进,政务数据作为国家基础性战略资源,其共享水平直接关系政府治理效能和公共服务质量。然而,长期以来,政务数据存在“条块分割”“重复采集”“共享不畅”等问题,部分部门因权责不清或安全顾虑,导致数据资源难以高效流通。

《条例》的出台,是对《网络安全法》《数据安全法》《个人信息保护法》等上位法的细化落实,旨在通过制度化设计,打破数据孤岛,构建“全国一盘棋”的政务数据共享体系。国务院政务数据共享主管部门负责人指出:“《条例》以安全可控为前提,以标准化目录为纽带,以平台互联为支撑,为跨层级、跨地域、跨部门数据共享提供法律保障。”

二、核心内容:全链条规范数据共享流程1. 管理体制:明确责任主体,强化统筹协调

《条例》确立了“中央统筹、分级负责”的管理架构:

  • 国务院政务数据共享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统筹,建设国家政务大数据平台;

  •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数据共享推进;

  • 各部门需设立专门工作机构,承担目录编制、申请审核、安全保障等职责。
    通过责任细化,避免推诿扯皮,确保数据共享“有人管、能落地”。

2. 目录管理:统一标准,动态更新

政务数据目录是共享的“基石”。《条例》要求:

  • 分类分级:数据按共享属性分为“无条件共享”“有条件共享”“不予共享”三类,严禁擅自增设共享门槛;

  • 动态管理:因法律法规或职责调整需更新目录的,部门须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,确保数据“鲜活可用”;

  • 安全评估:编制目录时需同步开展保密风险和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,防范数据滥用。

3. 共享使用:高效对接,严控风险

《条例》规范了共享全流程:

  • 申请与答复:无条件共享数据须1个工作日内响应,有条件共享数据10个工作日内答复,最长延期不超过10日;

  • 数据回流:上级部门需向下级及时回流属地数据,不得设置额外限制;

  • 使用限制:严禁擅自扩大使用范围或向第三方提供数据,确需变更需经原提供部门同意;

  • 争议解决:建立跨部门协调机制,争议无法协商的由共同上级主管部门裁决。

4. 平台支撑:全国一体化大数据体系

《条例》明确:

  • 整合现有平台,构建“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”,原则上不得新建跨部门共享系统;

  • 鼓励运用区块链、人工智能等技术提升共享效率与安全性;

  • 乡镇(街道)、村(社区)可按需接入平台,推动政务服务向基层延伸。

三、安全保障:压实责任,筑牢防线

数据安全是共享的底线。《条例》要求:

  • 责任到人:按照“谁管理谁负责、谁使用谁负责”原则,明确各环节安全主体;

  • 技术防护:采取加密、脱敏等措施防止数据泄露,建立安全事件应急预案;

  • 监督机制:共享情况纳入政府信息化项目预算绩效评价,数据滥用可暂停或终止共享权限;

  • 法律责任:对违规设置共享壁垒、泄露数据等行为,依法追究领导及直接责任人员责任。

四、社会影响:提升治理效能,优化民生服务

《条例》的实施将带来多重利好:

  • 便民利企:减少重复提交材料,推动“一网通办”“跨省通办”落地;

  • 科学决策:通过数据汇聚分析,提升应急管理、市场监管等领域的精准性;

  • 产业赋能:在确保安全前提下,探索公共数据开发利用,激发数字经济活力。

中国政法大学数字法治研究院专家评价:“《条例》平衡了效率与安全、共享与保护,为全球数字治理提供了‘中国方案’。”

五、展望未来:持续创新,深化协同

下一步,国务院将配套制定数据分类分级、平台接口等技术标准,并推动与其他国家机关的数据协同共享。地方政府需在2025年8月前完成目录梳理和平台对接,确保《条例》平稳实施。

《政务数据共享条例》的颁布,是我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里程碑。通过法治化手段释放数据价值,必将为高质量发展注入强劲动能。